本报5月30日讯(记者肖卫香)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全省普惠性幼儿园发放奖补资金,每位学生每年1200元,自5月30日后施行。
市县可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实际,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标准分类分档给予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分类分档标准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2020年各市县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各市县2019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进行统计拨付。从2021年起,各市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
《办法》指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市县公办园的,不得用奖补资金继续提高待遇。
《办法》强调,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