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 高校老师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
来源:教育往前看
昨天(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广东首份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并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间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期满,学校应按程序解除处理。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