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聘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有这10种情形立即解聘

来源:未知 2020-07-24 59个人阅读

  为了加强外籍教师管理,教育部近日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一个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外籍教师诚信记录和失信记录,并规定了从业禁止情形,外籍教师如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等十种情形,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记入信用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并管理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外籍教师备案的具体规范。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在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备案、查询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教育机构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纳入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予以处理后,应当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实,计入信用记录:包括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受聘任的教育机构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违反聘任机构规章制度,被解聘的;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十种从业禁止情形

  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从事邪教活动的;

  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外籍教师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每人次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招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3年内对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不按时限报备的;发现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不及时予以处理的;安排外籍教师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者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课的;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学生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把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教师信息实时推送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从业禁止的外籍教师名单实时推送给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针对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至8月2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多种渠道向教育部反馈意: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