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集书院这学期的法学专题讲座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于弋涵。于老师在腾讯会议为雅集书院带来一次讲座,围绕“霸王条款”的主题。如何对霸王条款说不?
于老师从“火爆网络”的“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案”说起,在迪士尼官网的“游客须知”里,记载有“不得携带食品和酒精饮料入园”,但大学生小王在入园检查前,没有获得任何相关提示,却在入园时被要求检查背包,对于食物或吃掉、或扔掉、或寄存在收费80元的寄存柜里。由此,小王向法院起诉上海迪士尼。老师提出问题:禁带饮食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吗?属于霸王条款吗?是否无效?
于老师说,《民法典》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老师解读说,格式条款的初衷是为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霸王条款,可理解为占据强势地位的商家制定的、不公平或明显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合同条款的统称,而这类条款,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这就厘清了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
解释完概念,于老师开始带我们分析实例。分析是否是霸王条款,关键是看该条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派人检查消费者所购商品”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侵害了索赔权和救济权;“售出商品,概不退换”则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先签收后验货”、“最低消费”、“行程变更,恕不通知”等等,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接着,于老师详细分析迪士尼的条款,她将“迪士尼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拆分成两个子问题:“迪士尼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该条款是都系基于公共安全卫生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原来,禁带食物的规定不仅在“园内就餐”和“出园就餐”中做出选择有损普通消费者的权利,而且排除限制了一些特殊人群的自主选择权。并且,食物本身不会当然导致公共安全问题,迪士尼不能因为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而限制消费者权利。最后得出了结论:迪士尼的禁带食物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生小王胜诉并得到了相应赔偿,上海迪士尼也正式撤销了该条款。
在最后的问答环节中,于老师补充了在生活中应对霸王条款的方式。如果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一是拨打12315热线电话;二是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三是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听完了这次讲座后,同学们对于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迪士尼和游客两个视角、用拆分问题的方式,全面而深入地了解了“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案”,也知道了在生活中应对霸王条款,学会了用法律头脑和法律方法,对霸王条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