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再落实

来源:未知 2021-10-11 59个人阅读

  成都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成都市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16日前反馈至成都市教育局法规处。

成都市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再落实

  《成都市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成都民办学校的收支管理、资产安全、信息公开、财务清算、监管与罚则明确管理办法。这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民办学校包括:成都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科类培训机构。

  重点如下:

  1。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限额,不少于学校一学年的本学、运营成本。

  2。 民办学校租赁土地、校舍办学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3。 民办中小学,校园土地及校舍的租期应当与办学期限相应,原则上不得短于10年。民办幼儿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科类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短于3年。

  4。 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5。 民办学校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形式侵占民办学校资产。

  6。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7。 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定价,计入定价成本的投入应当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

  8。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校车接送费按学期或学年预收。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限高中)等提前结束在校学业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半学期的按半学期计,超过半学期、不足1学期的按1学期计。

  9。 民办中小学,自愿搭伙,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预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10。 民办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报经审批或备案后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收取、协同或默许举办者、关联方(含关联基金会)、第三方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不得代第三方收取未经省发改委同意的代收费项目,不得开具不实票据。

  1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营利性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授权举办者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使用其品牌。

  12。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幼儿园。

  14。 民办学校应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在校园、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专栏,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如实、及时、完整披露信息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列入年检“不合格”名单、列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