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民办学校教师猥亵女生获刑一年 三年内从业禁止

来源:未知 2020-10-13 59个人阅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张文凌 通讯员 和雪芬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校管教师陈某某凌晨强制猥亵女学生一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禁止其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这是昆明市首例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今年5月,17岁的高三学生小梨(化名)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学习,因家不在昆明,家人同意小梨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方便学习生活。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校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5月的一天,和小梨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在宿舍住宿,宿舍只有小梨一个人。凌晨4点,小梨正熟睡时,陈某某突然进入小梨房间和她“聊天”。期间,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她拍照,摸她的头、搂她的腰,说对她很有好感。直到早上6点,才离开房间。心存恐惧的小梨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父母,他们当即报了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上,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

  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对其发出了从业禁止令,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编辑:赵润琰 实习编辑:韩欣惠